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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LT 5153-2002 火力发电厂厂用电设计技术规定

发布时间:2022-10-25 15:56:00来源:南京汉墨电气有限公司

前 言

根据原电力工业部《关于下达1996年制定、修订电力行业标准计划项目(第一批)的通知》(技综[1996] 40 号)要求,由华东电力设计院负责《火力发电厂厂用电设计技术规定》(SDGJ17- -88) (以下简称《规定》)的修订工作。

《规定》在指导全国电力设计工作中发挥了十分显著的作用,但随着国内厂用电气设备制造技术的发展,以及300MW、600MW机组运行经验的积累,《规定》在有些方面已不能适应电力建设的要求,故需要进行修订。

修订工作历时多年,1993 年编制“修订大纲”并经原电力规划设计管理局审定,同时通过函调及对重点厂、电力局(公司)设计院直接调查; 1995 年在无锡召开修订工作会议;1997年上海《规定》修订讨论稿讨论会; 1998 年11月在北京由电力规划设计总院主持《规定》送审稿审查会; 2000年4月《火力发电厂设计技术规程》在北京审查;在此基础上由华东电力设计院编制了本《规定》修订报批稿。

《规定》主要对大机组的厂用电接线、布置( 包括对建筑的要求)、设备选型中高压真空断路器及F+ C的选用范围等条文作了适当的修订、补充与完善。

由东北电力设计院、东北勘测设计院、西北电力设计院、华北电力设计院等单位分别对低压厂用电系统短路电流计算、高压厂用真空断路器及F + C的选用、低压厂用电设备组合、柴油发电机组的选择等专题所进行研究的成果已纳人《规定》中。

本《规定》由电力行业电力规划设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主编单位:华东电力设计院。

主要起草人:邹昌泉、陈品森、尤国铭、樊延龄、李锡芝、张新亚。

本《规定》委托电力行业电力规划设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解释。


范 围

1.0.1

本规定适用于汽轮发电机组容量为125MW及以上新建或扩建的凝汽式发电厂,也适用于50MW级及以上供热式机组的热电厂设计。安装上述机组的发电厂改建工程的设计以及采用洁净发电技术的发电厂设计可参照使用。

1.0.2 涉外工程要考虑供货方或订货方所在国并结合工程的具体情况,参照使用本规定。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规定》中引用而构成为本《规定》的条文。本《规定》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14285- -1993

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技术规程

GB 50052- -1995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GB 50054-1995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GB 50060- -1992

3~110kV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

GB 50062- -1992

电力装置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设计规范

DL 5000- -2000

火力发电厂设计技术规程

SD 5--1985

高压配电装置设计技术规程

DL/T 5137- -2001

电测量及电能计量装置设计技术规程

DL/T 5136- -2001

火力发电厂、变电所二次接线设计技术规定


总则

3.0.1火力发电厂厂用电(以下简称厂用电)设计必须贯彻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同时要考虑全厂发展规划和分期建设的情况,以达到安全可靠、经济适用、符合国情的要求,在设计中要积极慎重地采用经过运行考验并通过鉴定的新技术、新设备。

对于200MW及以上的机组,应保持各单元厂用电的独立性,减少单元之间的联系,以提高运行的安全可靠性。

3.0.2厂 用电的设计除执行本《规定》外,尚应执行国家、行业的有关规范、标准、规定。

3.0.3发电厂设计厂用电率是年机炉发电和供热所需的自用电能消耗量分别与同--时期对应机组发电量和供热量的比值。设计时额定工况下的厂用电率估算方法可参照附录A (提示的附录)。

3.0.4厂 用电负荷按生产过程中的重要性可分为下列三类:

I类负荷:短时(手动切换恢复供电所需的时间)停电可能影响人身或设备安全,使生产停顿或发电量大量下降的负荷。

II类负荷:允许短时停电,但停电时间过长,有可能损坏设备或影响正常生产的负荷。

II类负荷:长时间停电不会直接影响生产的负荷。

3.0.5在机组运行期间,以及停机(包括事故停机)过程中,甚至在停机以后的一段时间内,需要进行连续供电的负荷称为不停电负荷,简称“OI”类负荷。

3.0.6在发生全厂 停电或在单元机组失去厂用电时,为了保证机炉的安全停运,过后能很快地重新起动,或者为了防止危及人身安全等原因,需要在停电时继续进行供电的负荷,称为事故保安负荷。按保安负荷对供电电源的要求不同,可以分为:

直流保安负荷,简称“OII” 类负荷。

交流保安负荷,简称“O”类负荷。

3.0.7常 用厂用负荷特性可参照附录B (提示的附录)。,

3.0.8与发电厂生产无关的负荷不应接人厂用电系统。行政办公楼、值班人员宿舍等少量厂前区负荷可通过专用低压厂用变压器,接人高压厂用电系统。


具体参考pdf文件:

DLT 5153-2002 火力发电厂厂用电设计技术规定.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