测量用电流互感器选用标准
发布时间:2022-10-26 08:27:00来源:南京汉墨电气有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电力装置电测量仪表装置设计规范
Code for design of electrical measuring device of power system
GB/T 50063-2017
主编部门: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17年7月1日
7 测量用电流、电压互感器
7.1 电流互感器
7.1.1 测量用电流互感器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电流互感器和电压互感器选择及计算规程》DL/T 866的规定。
7.1.2 测量用电流互感器的标准准确级应为:0.1、0.2、0.5、1、3和5级;用途的测量用电流互感器的标准准确级应为0.2S、0.5S。测量用电流互感器准确级的选择应在上述标准准确级中选择。
7.1.3 对工作电流变化范围大的回路,应选用S级的电流互感器。
7.1.4 测量用的电流互感器的额定一次电流应接近但不低于一次回路正常负荷电流。对于指针式仪表,应使正常运行和过负荷运行时有适当的指示,电流互感器的额定一次电流不宜小于1.25倍的一次设备的额定电流或线路负荷电流,对于直接启动电动机的指针式仪表用的电流互感器额定一次电流不宜小于1.5倍电动机额定电流。
7.1.5 电能计量用电流互感器额定一次电流宜使正常运行时回路实际负荷电流达到其额定值的60%,不应低于其额定值的30%,S级电流互感器应为20%;如不能满足上述要求应选用高动热稳定的电流互感器以减小变比或二次绕组带抽头的电流互感器。
7.1.6 测量用电流互感器的额定二次电流可选用5A或1A。110kV及以上电压等级电流互感器宜选用1A。
7.1.7 测量用电流互感器的二次负荷值不应超出表7.1.7的规定。
表7.1.7 测量用电流互感器二次负荷范围
仪表准确级 | 二次负荷范围 |
0.1、0.2、0.5、1 | 25%~100%额定负荷 |
0.2S、0.5S | 25%~100%额定负荷 |
3、5 | 50%~100%额定负荷 |
7.1.8 测量用电流互感器额定二次负荷的功率因数应为0.8~1.0。
7.1.9 测量用电流互感器可选用具有仪表保安限值的互感器,仪表保安系数(FS)宜选择10,必要时也可选择5。
7.1.10 用于贸易结算的Ⅰ、Ⅱ、Ⅲ类电能计量装置,应按计量点设置专用电流互感器或专用二次绕组。
7.1.11 电子式电流互感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测量用电子式电流互感器的类型、一次电流传感器数量和准确级应满足测量、计量的要求;准确级的选择应符合本规范第7.1.2条的规定。
2 测量用电子式电流互感器的一次额定电流应按一次回路额定电流选择。
3 测量用电子式电流互感器的输出宜为数字量,也可为模拟量;其输出接口型式应满足测量、计量的要求。